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5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照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7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照耀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鄭照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境(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279號被告鄭照耀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照耀前因施用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25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年6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8月27日18時20分為警採尿時起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8月27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鄭照耀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而為警當場逮捕,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照耀雖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辯稱:伊確定採尿前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時間是為警採尿前10幾天云云。惟查,被告於103年8月27日18時20分許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及姓名對照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又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且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安非他1-4天,甲基安非他命1-5天,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在案。本件被告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既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且安非他命閾值1805、甲基安非他命閾值7665,均判定為陽性反應,顯見被告確有於前揭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甚明,被告上開辯解,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檢察官李安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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