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39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丙○○原設籍於桃園縣,後經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於93年5月12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丙○○遷入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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