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顏桂智 (即 顏桂源 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美鈴 (即顏桂源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美貴 (即顏桂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貳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