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告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告 林家民
林瓊娟 林叔瑩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叔慧 被告 林南宏 兼訴訟代理 林建志 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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