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甲○○
號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志通右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