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5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福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四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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