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2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尚有幼兒及殘障之弟弟需要照料,爰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甲○○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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