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男2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8月23日,以93年度易字第162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105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緩刑3年,於同年9月13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92年10月4日更犯竊盜案件,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30日以93年度中簡字第2424號(93年度撤緩偵字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4年1月6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幼華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