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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