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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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448號抗告人 侯淳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停止執行,惟並未表明欲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復經原審查詢兩造間現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抗告人更未提出任何得以據為停止強制執行之民事事件,有查詢表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6-11頁)。揆諸上開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原審駁回其聲請,於法無違,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出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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