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78號上訴人建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建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段誠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北營運處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提起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8萬2,0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追加備位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3頁)。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7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239元,扣除上訴人就原訴訟標的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後,上訴人應補繳1萬3,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受收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劉坤典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