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元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仁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就被上訴人所屬公務員關於勘查並製作勘查表之屬性,尚有不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