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720號抗告人合同興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隆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李佳憲 )間因94年拍字第720號聲請拍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