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 賴健明
張金娥 李李謙 李怡瑾 共同代理人 翟世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文興 間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按聲請當日即民國100年12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4.85900元,是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核定為710萬896元(人民幣0000000.35元×匯率4.859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3款規定徵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