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ODAWICHI.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北收容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SODAWICHITSONG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捌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其持有毒品數量非微,對社會潛在危害性程度甚鉅,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復查無其以之供其他犯罪使用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被告SODAWICHITSONG為逾期居留於我國之泰國籍人士,其於我國尚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而持有毒品,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應認宜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
0.049公克,因鑑驗取樣0.0001公克,餘重0.0489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8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985051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既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