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1號再審原告 蔡政璜 原告與被告 蔡仁耀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19號提起再審,該案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分別以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裁定駁回原告追加之訴,其中就確定裁定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
0元,另就確定判決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100元,是合計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9,1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