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66號聲請人快航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6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快航海運承攬運送有│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99年12月30日│100年1月31日│196,750元│CY0000000│││限公司王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