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7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7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73771號聲請人璟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甲○○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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