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 姜衡 律師被告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美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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