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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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31日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相對人於91年3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陳俊宏 對聲請人所負之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1年3月5日起至121年3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陳俊宏於91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自92年5月13日起,第1個月至第24個月,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百分之3.1計算,第25個月起依聲請人之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百分之3.59計算,自91年3月13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陳俊宏除攤還本金185,057元及繳付至94年11月12日止之利息外,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本金1,414,94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案外人陳俊宏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兩造間成立信用卡契約,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款項之餘額以年息百分之19.71之利息計付欠款之循環信用利息,並應另按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1月24日起亦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及信用卡消費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房屋貸款增補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5年度拍字第4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礁溪│保安││439│建│││99.5│全部│重測前為匏││1│││││││││││杓崙段247-│││││││││││││88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6│宜蘭縣礁│宜蘭縣礁│鋼筋混凝│1層56.│2層56.││││112.54││││全部│重測前││1││溪鄉匏杓│溪鄉保安│土加強磚│27│27│││││││││為匏杓││││崙路蘭陽│段439地│造2層│││││││││││崙段13││││三巷27號│號││││││││││││2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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