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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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朝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6151號、107年度偵字第6175號、107年度偵字第6176號、107年度偵字第6783號、107年度偵字第6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罪名處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9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1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1案);次因詐欺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2案);另於10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73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下稱第3案);復因加重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81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4案);又因加重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6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5案);上開第1至5案,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下稱甲案);再於100年間另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1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6案);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下稱第7案);上開第6、7案經高雄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下稱乙案);又於103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丙案);上開甲、乙、丙案經接續執行,於105年5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年2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107年1月30日13時10分許,由不知情朋友 張嘉慶 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 古菊玲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7-11超商」,甲○○進入超商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品(所竊物品、價值均詳如附表二編號1),經櫃台未結帳逕行走出大門,得手後,搭乘上開自用小客車離開, 嗣古菊玲 報警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107年2月26日23時7分許,騎乘於他處竊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竊取機車部分,警方另案偵辦中),前往郭 陳珍珠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814超商前之麵攤,徒手竊取 郭陳珍珠 置放在麵攤內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品(所竊物品、價值均詳如附表二編號2),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 嗣郭 陳珍珠報警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107年3月24日20時29分許,騎乘不詳車牌號碼之機車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號(聲請意旨誤載○○○區○○路○○○號,應予更正)「7-11超商」,甲○○進入超商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品(所竊物品、價值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藏置在黑色外套內,經櫃台僅結帳飲料1瓶,而未結帳逕行離開大門,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嗣 李佩玲 報警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四)107年5月4日4時20分許,進入 盧泰言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7-11超商」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品(所竊物品、價值均詳如附表二編號4),分別藏置在黑色外套、褲子及背包內,經櫃台未結帳,逕行離開大門,得手後,旋即離開。 嗣盧泰言 委由李佩玲報警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五)107年5月11日8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 黃瀅霖 所合夥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高欣超市」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架上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品(所竊物品、價值均詳如附表二編號5),於同日8時29分許,藏放在褲子左口袋內,經櫃台未結帳,逕行離開大門,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開。嗣 葉麗芳 委由黃瀅霖報警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古菊玲、被害人郭陳珍珠、告訴代理人李佩玲、黃瀅霖分別於警詢時、證人張嘉慶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51張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2次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先後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僅為貪圖個人私利,恣意竊取他人所有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益,危害社會安全、秩序,所為實有可議;惟念及其於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所竊財物之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暨衡及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本件被告分別所竊盜所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分別經被告丟棄無存等語,業經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惟為免被告不法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偵查案號│犯罪事實│宣告罪名處刑及沒收│├──┼─────┼─────┼───────────┤│一│107年度偵│事實欄一、│甲○○犯竊盜罪,累犯,│││字第6176號│(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107年度偵│事實欄一、│甲○○犯竊盜罪,累犯,│││字第6175號│(二)│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107年度偵│事實欄一、│甲○○犯竊盜罪,累犯,│││字第6151號│(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107年度偵│事實欄一、│甲○○犯竊盜罪,累犯,│││字第6783號│(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107年度偵│事實欄一、│甲○○犯竊盜罪,累犯,│││字第6784號│(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價格(新臺幣)│├──┼───────────────┼───────┼───────┤│1│耳機│1組│369元│├──┼───────────────┼───────┼───────┤│2│茶葉│1罐│2200元│├──┼───────────────┼───────┼───────┤│3│星城遊戲包│3組│297元│├──┼───────────────┼───────┼───────┤│4│平織四角平口褲│1件│199元││├───────────────┼───────┼───────┤││醫療活性碳口罩│1包│75元││├───────────────┼───────┼───────┤││OPEN洗臉毛巾│1包│99元││├───────────────┼───────┼───────┤││MO1行動電源│1個│649元││├───────────────┼───────┼───────┤││耳機│1個│399元│├──┼───────────────┼───────┼───────┤│5│歌林牌智慧型充電線│1條│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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