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東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鄭鈞鴻 被告 周衍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1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衍生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鄭鈞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徐晶純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春梅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