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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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告能存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郭肯 睿被告 郭肯均
舜邦國際展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郭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被告舜邦國際展業有限公司、郭肯瑄、郭肯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壹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舜邦國際展業有限公司、郭肯瑄、郭肯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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