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 律師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分別係在臺北市南港區及桃園縣,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之一機關所在地設於桃園縣,且原告主張事故發生地亦在桃園縣境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