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告 王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