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90號原告 池盈儀 被告 潘政融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之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6日寄存送達於忠二路派出所,該裁定之送達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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