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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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90號原告 陳玟蓉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被告 葉昭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
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