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鮭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鮭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林鮭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3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0日;附表編號4至編號15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拘役100日。上述曾定應執行刑之部分,構成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之內部界限之一。又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罪刑,雖已執行,然僅生嗣後扣除問題,與定應執行刑無涉,先予說明。
四、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屬竊盜罪,其犯罪情節、動機及目的、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是認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致受刑人更生困難,有違刑罰之目的。茲定應執行刑係對個別之量刑透過此程序再一次評價罪責,以達犯罪預防之教化效果,過輕過重均屬不宜,故本院衡酌上情及受刑人責任、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相距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情狀,及經本院電詢受刑人,受刑人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得憑,見本院卷第27頁),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火典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19日15時30許109年5月23日16時許109年12月4日16時許偵察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7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5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95號110年度簡字第497號110年度簡字第497號判決日期110/03/30110/05/18110/05/1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695號110年度簡字第497號110年度簡字第49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2110/06/28110/06/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12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97號(編號2至3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5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97號(編號2至3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5日)編號1至3之罪定應執行刑60日(已執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6日14時109年9月19日20時46分前之同日某時109年9月22日17時40分許偵察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日期111/01/27111/01/27111/01/27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16111/03/16111/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5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1日18時許至同日17時57分 許之 某時109年11月6日19時許109年11月22日17時50分許偵察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日期111/01/27111/01/27111/01/27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16111/03/16111/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28日21時20分許109年11月29日17時30分許109年12月4日21時許偵察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日期111/01/27111/01/27111/01/27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16111/03/16111/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5日18時許至同日晚間19時22分許間之某時110年1月2日21時許至同日晚間21時9分許間之某時110年1月15日19時49分許偵察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日期111/01/27111/01/27111/01/27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110年度簡字第13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3/16111/03/16111/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29號(編號4至15之罪定應執行拘役1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