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周明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冠霖
邱添華 徐淑貞
一、債務人邱冠霖、邱添華、徐淑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0422元│自民國106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22日止│年息1.15%│││││││││├───────────┼───────────┼───────┤│││自民國107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0422元│自民國107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02日止│年息0.115%│││││││││├───────────┼───────────┼───────┤│││自民國107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07年07月22日止│年息0.23%│││││││││├───────────┼───────────┼───────┤│││自民國107年0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43%│││││││└──┴────────┴───────────┴───────────┴───────┘附件:
一、緣債務人邱冠霖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添華、徐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27,19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冠霖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12月02日(即第3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0,42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邱添華、徐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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