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3號聲請人己○○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