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3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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