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7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葉穰嫻
被 告 陳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金餘額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金餘額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