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志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