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以99年度偵字第255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再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55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附表:
┌──────────────────────────┐│牙醫治療椅一臺、紫外線消毒箱一箱、牙醫椅子一個、假牙││修飾器一臺、假牙拋光機一臺、製作假牙咬合器三十五個、││酒精燈一個、帳冊一本、唾液吸收器二包、咬模粉一筒、齒││用石膏一箱、分離劑一瓶、磨光器五盒、已使用假牙模型一││桶、未使用假牙模型十二盒、假牙固定器一盒、噴燈一座、││醫療器具潤滑劑一瓶、假牙黏著劑一組、齒模工具一盒、活││動牙床製作材料一組、名片一盒、棉質拋光布一包、假牙咬││合及修飾器具一組、注射針筒四支、牙科器械一組、補牙藥││劑一盒、假牙樣品一盒、牙科治療鑽頭一組、假牙黏著劑五││瓶、石膏齒模十三個、石膏十三包、治療藥劑一組、監視器││主機一臺、麻醉藥一盒、注射針頭一盒、假牙黏著劑六條、││牙膏六條、美白劑一盒、黏著劑七個、臘三盒、假牙清潔劑││二盒、假牙磨石一盒、牙套一盒、工具盒二盒、治療用紙圍││巾一包、黏著劑四盒、假牙鑽頭二盒、診牙反照鏡三盒、N││2(固定神經用)二盒、裝假牙價目表一張、訂單四張、支││出簿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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