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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