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1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女(即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穎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