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0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建智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廖建智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建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廖建智之意見後(本院金訴卷107-108頁),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