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0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建智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廖建智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建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廖建智之意見後(本院金訴卷107-108頁),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