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美娟 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提出被告貸款後之歷次
還款交易明細表(需含可見本金及利息等分列,及利息起息
日為何者),正本1份提出予本院,繕本1份自寄被告,逾期
則有失權效果,請自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