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0號聲請人 何惠心 相對人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何惠心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單一法人股東荷蘭商VerizonMediaNetherlandsB.V.並選任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資訊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相對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雅虎資訊公司同意書及各項簿冊文件之帳冊清表為佐(本院卷第14至42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7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年度司司字第26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