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124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智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33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6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都引用如附件起訴書的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告訴人乙○○為配偶關係,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則被告對告訴人之本案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故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本院審酌⒈被告有傷害、妨害自由、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⒉被告本案因誤認告訴人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而以如起訴書所載之言語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恐懼;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之前從事台電外包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0-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339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為夫妻,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認乙○○有外遇,乃於民國113年5月7日晚間6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澎湖縣某處,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內容為「我跟你說啦,你喔,講一句比較坦白的,我已經給你機會了,如果你再不繼續說...不老實說齁,你就看、大家就看你家會怎樣嘿,我就跟你說過了,第一個我就找你母親,我一個人配你全家真的划算啦,說真的啦」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語音訊息,恐嚇乙○○,致乙○○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乙○○之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傳送上開內容之LINE對話內容予告訴人乙○○。
2
告訴人之警詢指訴
被告於上開時間,傳送上述內容之LINE對話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
3
語音訊息譯文
被告傳送上開內容之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姿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侑霖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