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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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債權人余財富債務人 沈元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與逾期時按年息2%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違約金每百元日息一角,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之部分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有明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逾期交付本息時之約定利率,債權人請求利息(年息18%)及遲延利息(未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20%加計12%;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20%加計17%),兩者合計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揆諸上開規定,因債權人請求年息18%計算之利息,則其請求遲延利息逾年息2%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