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聖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聖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將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4行「上午8時許」,更正為「上午8、9時許」,並增引扣押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據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