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謝銘仁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原告 謝清江 被告 林志營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易字第8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黃建都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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