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1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榮昌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佩真
蔡淑清 蔡宗達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劉宜 榛即劉宜.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61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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