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卿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卿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9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9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上開鑑驗書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共0.4852公克,取樣0.0072公克鑑驗用罄。僅就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部分宣告沒收銷燬。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2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共0.4006公克,取樣0.0042公克鑑驗用罄。僅就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部分宣告沒收銷燬。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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