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儀豪 即 林連成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儀杰 即林連成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儀泰 即林連成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思吟 即林連成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家淇 即林連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林連成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