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