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抗字第5號抗告人 王珍瑛 相對人 劉奕
劉俐敏 劉俐臨 劉美玉 劉旭燕王玉霞 劉奕豪 劉奕傑 劉奕淦 劉沛穎 劉學保 石明聚 石明哲 石明光莊 劉美妹 劉奕榮 劉奕圳 劉奕錦 劉奕伍 劉玉堂 ( 劉玉棠 )吳 劉美菊 劉世維 劉奕勇 劉奕雄 (1) 劉奕炎劉玉雲 劉奕忠 劉奕伸 劉奕璋 劉奕熙 劉奕裕 劉素華 謝禎明 謝玉華 謝玉貞 謝玉玲 謝新超 謝禎洋 謝傳淨 邱謝靜芬 郭添功郭芬貞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釋道理 陳寶琴 陳寶玉 陳寶釧 謝桂香 謝麗如 邱宇昌 邱逢甲 法定 代理人 謝麗如相對人 邱曉芬 (承受訴訟人)
邱露妍 法定代理人謝麗如相對人謝 邱碧連
陳昱霖 王國亮 王采玲 王麗美 (1) 林國治 林國政 陳林麗美 林麗香邱玉嬌邱玉英 馮景志鄭碧雲 黃正璋 黃文璋 黃秀美黃美玲 黃秀真 邱進香 馮金妹 呂貴美 温照東 温玉驥 温明村 林温淑娪 李温幸珠 黃翁悟 黃豐欽 黃豐祿 黃豐堂 黃豐川 黃玉女 黃玉枝 黃玉嫻 黃文正 王文瑤 王彩碧 王惠玲 王麗美(2) 謝黃絨 劉世貴 (1)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羅兆隆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劉玉英 邱家樺 邱進忠 邱秀霞 劉福本 劉敏 劉新財 劉美葉 劉林傳 高文真 (兼 高文欽 承受訴訟人) 陳髙娥 (兼高文欽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高金秋 相對人 涂高玉枝 (兼高文欽承受訴訟人)
高玉娟 (兼高文欽承受訴訟人) 劉議聰 (兼 劉錫棋 承受訴訟人) 劉詠汝 (兼劉錫棋承受訴訟人) 蘇劉春惠 (兼劉錫棋承受訴訟人) 劉惠蘭 (兼劉錫棋承受訴訟人) 劉淑慧 (兼劉錫棋承受訴訟人) 劉玉霞 (兼劉錫棋承受訴訟人) 陳勝德 陳婉萍 陳清香 陳月蔭 劉奕桐 劉奕鏡 劉奕先 劉奕祥 劉奕郎 張劉月妹黎 劉桂妹劉金連 劉郁榕 劉全信 劉文雄 劉淑惠 (1) 劉萬來 劉萬得 劉萬益劉瑾儀劉杏真劉惠娟 劉美雲 黃琮凱 黃崇漢 黃菁秀 黃于庭 黃美玲 黃仁木 黃茂次 黃仁源黃寶彩 莊趙寶珍林 黃年妹 戴黃進 陳黃阿梅游黃掌 邱坤增 邱坤滉 邱益宗 邱益勝 黃聖炫 黃聖慧 黃聖昌 黃淑美 羅邱瑞蘭林 邱河妹 邱淑貞 邱瑞珠 邱瑞雲 劉世安林 劉玉蘭 劉賴 鳳嬌 劉家政 劉家棋 劉世國 (1) 劉米妹 劉瑞錢 劉貴梅 劉世康 劉世宏 劉世榮羅月英 余奕權 余奕康 余玉嬌 余秀蓉 余秀丹江 余惜妹 黃承應 黃承醮 黃承富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承道 相對人 黃承龍
李吉龍 李吉源 余里妹 楊余瑞英 涂運土 涂運霖 涂運豐 涂玉嬌 蔡涂玉招 涂瑞英 涂芳榕 邱鎮風 邱文達 邱真華 邱秀珍 邱玉英 邱秀蘭 邱玉梅 邱玉楨 邱秀美 傅劉 梅妹 劉金蘭 劉秋蘭 劉美蘭 劉美珍 劉世燈 劉智榮 劉智銓 劉怡玲 劉秀珠 (1) 劉泉 妹官劉美女劉綢妹劉傅秋香劉世添劉世福蕭劉秀珍 劉秀玉 劉秀春 (2) 劉鳳嬌葉榮春 劉世泉 劉世銀 劉世松 劉燕嬌 劉奕垣游 劉榮李煥堂 李線英 李秋英 李素琴 李金葉 劉盛雄 彭盛強 呂查某 劉世基 劉世雄 劉世鈞 劉梅瑜 劉宴伶 劉采婕 劉寶桂 劉奕壬 簡枝妹 劉奕奎 劉奕茂 劉世銘 劉世宇 劉雪華 劉奕宏 劉絲誼 劉美貴 吳建清 吳建榮 吳建煥吳桂英 吳月英 吳佳展 吳新才 吳桂圓 吳采澄 吳少妃 李吳蘭妹 吳建源 (兼吳 邱佐妹 承受訴訟人) 吳建霖 (兼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建雲 (兼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建堂 (兼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建俊 (兼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何吳菊梅 (兼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玉梅 (兼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鳳梅 (兼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吳錦梅 (兼吳邱佐妹承受訴訟人) 莊育成莊玉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莊 李桂香 (兼莊 張茶妹 承受訴訟人) 莊英達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英秋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媛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育欽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温莊玉緞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張莊玉秀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琴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美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玲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霞 (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炎 (兼莊 黃嬌妹 承受訴訟人) 莊育園 (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興妹 (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春 (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足妹 (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余振松 余振祥 余振基 余振海 余振涼 余素鳳 劉余英妹 邱金鳳 邱秀蘭 薛石水 邱薛宏 薛邱鍟邱 薛達 薛進富 薛愃憓 陳金瑞 莊訓泉莊 邱鳳溝 莊育金 (1) 莊育進 莊育清 莊君瑞 莊玉李 莊金爐 許牡丹 洪莊 客妹 袁莊素妹 莊立宸 莊佳宏 莊子楹 張家豐 張慶煌 張財茂 張竣翔 張桂媛莊嚴妹 余莊三妹 江莊雲妹莊 李桂英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黃金臺 黃金賢 黃淑貞 黃淑美 陳阿坤黃香妹 莊文忠 莊育田 莊育城 莊政雄 (兼 莊進興 承受訴訟人) 莊愛玉 (兼莊進興承受訴訟人) 莊美玉 (兼莊進興承受訴訟人)莊訓 彭勝祥 彭勝洋 范姜 莊滿妹 莊文禎 莊亭花莊亭櫻 廖家豪 廖淑芳 廖振殿 廖鍾彩蓮 廖振豐 廖家誼 廖振順 廖碧霞 廖玉霞 廖春芬 羅時忠 廖文仲 廖美香 廖美惠 廖美代 羅仕滄 羅方榕 鍾選楨 鍾選清 鍾寶珠 徐福謙 (兼 徐福棠 承受訴訟人) 徐福勲 (兼徐福棠承受訴訟人) 徐福安 (兼徐福棠承受訴訟人) 楊維玉 楊維綺 楊維寧 楊維鈞 徐聖情 (兼徐福棠承受訴訟人) 江德溢 江桂昭 江靜妹 黃江 春節 江春卿 元化院 即寺廟元化院 觀音 佛祖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相對人 劉奕德 (兼 劉林東 妹承受訴訟人)
劉曾桂香 劉奕仁 劉奕灶 (2) 劉奕煌 (1) 陳劉壹 妹劉對妹江 劉保妹 劉卉羚 劉學金 宋定芳 宋孟曇 宋姈軒 宋明莉 宋永泰 宋文林 宋如華 宋桂蘭 劉榮李 劉芳蘭劉滿妹 劉古淑姬 劉柏樟 劉惠芬 劉惠丹 劉惠紫 劉世富 劉世貴(2) 劉世萬 (1) 劉世和 劉憶慧 劉金鳳 廖劉節子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訴訟代理人 徐嘉虹 相對人 劉奕連
黃英釮 黃英明 黃乾祥 黃乾光 黃乾河 劉權德 劉阿華 劉奕沐 劉奕灯 劉黃雪梅 劉瑞英 劉瑞蘭 劉奕源 范義光 劉甜英 劉學琳 劉奕彩 劉奕熖 劉智文 劉美娟 劉咨吟 劉世明 劉世文劉鳳娥 劉鳳玉 宋隆庚 宋隆中 宋秋菊 宋冬菁 劉奕和 劉奕皋 劉奕烈 劉奕郎 劉奕泉 劉奕斌 劉奕誠 劉奕雄(2) 劉鴻水 劉成華 劉定富 劉學鳳 劉學堯 劉簡照 劉世炫 劉秀珍 劉秀娥 劉秀美 劉奕堂 劉奕星 (1)林 劉錦妹 劉學有 劉豐妹 劉奕守 劉學淦 劉學興 劉世煌 劉世堰 劉世棟 劉榕章 (原名 劉世章劉奕川 劉奕基 劉瑞香 劉月香 劉黃春妹 黃貴蘭 黃銀泉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曾星輝 蕭曾月香 邱曾月嬌 曾月琴 劉余蘭英 劉奕鐘 劉瑞爐 劉沈 梅妹 宋維添 訴訟代理人 宋維傑 相對人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鍾日鴻 鍾日泉 劉學章 劉學財 鍾維龍 劉學增劉蘭香 袁劉蘭妹 莊子楹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劉學政 劉士豪 劉淑芬 劉世象 劉靜玲劉玉嬌 劉沛晴 劉世仁 吳永興 吳森榮 吳幸棋 吳春英 吳菊蘭 吳雅琴 徐緞 謝蓮甲 謝蓮光 許炎山 許焯淋 (兼謝 廖秋菊 承受訴訟人) 許惟甯 (兼謝廖秋菊承受訴訟人) 謝文金 (兼謝廖秋菊承受訴訟人) 施謝芳貞 丁謝麗貞 謝瑛貞 謝貴貞 謝碧華 (兼謝廖秋菊承受訴訟人) 劉學霳 劉姜滿妹 陳宜榛 邱清妹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1) 劉月梅 曾武雄 劉奕添 劉易紳 劉學隆 劉游月英 劉奕富 劉奕堂 劉奕全 劉奕權 劉奕偉 劉宸睿 訴訟代理人 陳宥茵 相對人 劉奕雙
劉學國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世海 (兼 劉高英 妹承受訴訟人) 劉世璋 (兼 劉高英妹 承受訴訟人) 劉金娥 (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金桃 (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秋菊 (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美珠 (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美容 (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美齡 (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世景 劉世爕 劉彩雲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 郕林劉絨妹游 劉寶珠 劉奕正 劉世貴(3)(兼劉 謝玉嬌 承受訴訟人) 劉世錦 (兼 劉謝玉嬌 承受訴訟人)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雄(3) 劉奕滿 莊育金(2)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林 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筠雅 張家豪 張語真 (承受訴訟人)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相對人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游娟玲林 許阿柑 劉奕寬 劉致宏 林木春陳喜枝 劉奕生 劉奕光 劉芷青 劉學水 黃進福 黃國華黃國男黃秀菊 黃育相 黃木貴 黃誠慧 劉京妹 劉寶貴 劉奕井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項小玲王英妹 莊育賢 莊育輝 莊育朝 莊育藤 莊玉鶯 莊淑惠 劉俊男 劉素貞 (1)劉世國(2)劉秀春(3)劉奕灶(1) 劉碧雲 (2)劉奕煌(2) 劉昆鑫 劉秀春(1) 謝尚達 謝尚明 劉世華 (2)劉世港(2)(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范民珠 律師陳日新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連鐎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鄧竹媗 相對人 徐金美温明哲 承受訴訟人)
温世傑 (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温世華 (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温郁芬 (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温心慧 (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葉盛坤葉曾梅英 承受訴訟人) 葉德宗 (葉曾梅英承受訴訟人) 葉德乾 (葉曾梅英承受訴訟人) 葉美琴 (葉曾梅英承受訴訟人) 許清旺 (許劉綢妹承受訴訟人) 許鄧賢妹 (許劉綢妹承受訴訟人) 許文恭 (許劉綢妹承受訴訟人) 許文展 (許劉綢妹承受訴訟人) 許素卿 (許劉綢妹承受訴訟人) 簡許阿呆 (許劉綢妹承受訴訟人) 羅和貴趙新吉 承受訴訟人) 趙廷岳 (趙新吉承受訴訟人) 趙廷昇 (趙新吉承受訴訟人) 趙殷頤 (趙新吉承受訴訟人) 張肇昶 (張 邱義妹 承受訴訟人) 張展明張邱義妹 承受訴訟人) 張秀琴 (張邱義妹承受訴訟人) 張秀鳳 (張邱義妹承受訴訟人)邱 張秀鑾 (張邱義妹承受訴訟人) 張秀貞 (張邱義妹承受訴訟人) 張秀滿 (張邱義妹承受訴訟人) 張麗芬 (張邱義妹承受訴訟人) 林志豪李美枝 承受訴訟人) 林雅婷 (李美枝承受訴訟人) 莊陳幼莊訓拋 承受訴訟人) 莊育維 (莊訓拋承受訴訟人) 莊育淼 (莊訓拋承受訴訟人) 莊承泰 (莊訓拋承受訴訟人) 莊育熨 (莊訓拋承受訴訟人) 莊育梩 (莊訓拋承受訴訟人) 莊育興 (莊訓拋承受訴訟人) 莊玉娥 (莊訓拋承受訴訟人) 陳曲妹廖新鑑 承受訴訟人) 陳雲森 (廖新鑑承受訴訟人) 廖秀嬌 (廖新鑑承受訴訟人) 廖秀英 (廖新鑑承受訴訟人) 劉范英妹劉學好 承受訴訟人) 劉奕柯 (劉學好承受訴訟人) 劉奕佳 (劉學好承受訴訟人) 劉冰萍 (劉學好承受訴訟人) 劉春季 (劉學好承受訴訟人) 劉智強 (劉世華承受訴訟人) 劉姿吟 (劉世華承受訴訟人) 劉思吟 (劉世華承受訴訟人) 蕭慧怡黃秀妹 承受訴訟人) 蕭玉枝 (黃秀妹承受訴訟人) 劉世涵劉奕詔 承受訴訟人) 劉世芳劉奕發 承受訴訟人) 葉秀英劉文珠 承受訴訟人) 蕭玉杉曾春子 承受訴訟人) 蕭錦能 (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顧瑪莉 (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顧樸 (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許宗欽許呆 承受訴訟人) 許宗泰 (許呆承受訴訟人) 許宗寶 (許呆承受訴訟人) 許宗斌 (許呆承受訴訟人) 許秀珍 (許呆承受訴訟人)許 蔡冬梅許阿波 承受訴訟人) 高忠良賴新妹 承受訴訟人) 傅連財傅謝月嬌 承受訴訟人) 傅兆財 (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 傅淑珠 (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 傅淑馨 (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 盧秀姬劉奕明 承受訴訟人) 劉世鑫 (劉奕明承受訴訟人)劉世添(劉奕明承受訴訟人) 劉世清 (劉奕明承受訴訟人) 莊文山莊秋妹 承受訴訟人)劉金連(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華 (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美 (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丘貴誠 (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玲 (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劉世熙劉奕彬 承受訴訟人) 劉峰銪 (劉奕彬承受訴訟人) 梁家光 (梁 劉有妹 承受訴訟人) 丁靜航 (梁劉有妹承受訴訟人) 梁文承 (梁劉有妹承受訴訟人) 梁秀容 (梁劉有妹承受訴訟人) 梁秀芳 (梁劉有妹承受訴訟人) 顧維恩 (顧劉玉嬌承受訴訟人) 顧緒健 (顧劉玉嬌承受訴訟人) 陳紅妹曾隆藩 承受訴訟人) 曾朝麟 (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曾瑞媛 (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曾瑞華 (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李靆李逢麒 承受訴訟人) 鍾弘興莊新妹 承受訴訟人) 鍾弘達 (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鍾淑萍 (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鍾淑芬 (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鍾淑芳 (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鍾旦玉 (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鍾瓊慧 (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温適禎温明燦 承受訴訟人) 温雪如 (温明燦承受訴訟人) 温鉑洋温銳城 承受訴訟人) 温宓媞 (温銳城承受訴訟人) 温芃釉 (温銳城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相對人 潘王盈玉潘太郎 承受訴訟人)
潘永成 (潘太郎承受訴訟人) 潘耀濱 (潘太郎承受訴訟人) 潘宗宏 (潘太郎承受訴訟人) 潘志青 (潘太郎承受訴訟人) 潘秋月 (潘太郎承受訴訟人) 楊接來楊黃英 承受訴訟人) 楊政邦 (楊黃英承受訴訟人) 楊佩姍 (楊黃英承受訴訟人) 楊佩如 (楊黃英承受訴訟人) 楊天佑 (楊黃英承受訴訟人) 楊天祥 (楊黃英承受訴訟人)邱 楊阿桂 (楊黃英承受訴訟人) 楊宛遇 (楊黃英承受訴訟人) 楊麗芬 (楊黃英承受訴訟人) 楊森雲楊涂貞 妹英 承受訴訟人) 楊森成 (楊涂貞妹英承受訴訟人)莊 翁桂香 (莊進興承受訴訟人)(拋棄繼承) 莊明河 (莊進興承受訴訟人)(拋棄繼承) 莊明山 (莊進興承受訴訟人)(拋棄繼承) 莊育圳 (莊進興承受訴訟人)(拋棄繼承) 莊李平 (莊進興承受訴訟人)(拋棄繼承) 莊金蓮 (莊進興承受訴訟人)(拋棄繼承) 莊鳳蓮 (莊進興承受訴訟人)(拋棄繼承) 劉坤忠劉鳳妹 承受訴訟人) 陶春花 (劉鳳妹承受訴訟人) 林子堯 (劉鳳妹承受訴訟人) 林子軒 (劉鳳妹承受訴訟人) 林亞韻 (劉鳳妹承受訴訟人) 劉滿貞 (劉鳳妹承受訴訟人) 劉黃阿梅 (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劉世標 (劉奕星承受訴訟人)劉世泉(劉奕星承受訴訟人)劉世文(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劉世順 (劉奕星承受訴訟人)劉美珍(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曾武榮曾阿明 承受訴訟人)(拋棄繼承) 曾靜枝 (曾阿明承受訴訟人) 陳龍妹劉學祥 承受訴訟人) 劉奕珠 (劉學祥承受訴訟人) 劉奕本 (劉學祥承受訴訟人) 劉月秋 (劉學祥承受訴訟人) 黃維森 (黃 劉良妹 承受訴訟人) 黃增祥黃劉良妹 承受訴訟人) 徐黃秋香 (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黃瑞香 (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黃秀香 (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邱黃秋桃邱逢閂 承受訴訟人) 邱春淵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春港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春旭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許 邱梅珠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桂珠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余許河妹余遠爐 承受訴訟人) 余奕添 (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奕城 余奕鵬 (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淑貞 (余遠爐承受訴訟人)劉世添(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風順 (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世清 (劉滿妹承受訴訟人)彭 劉阿鳳 (劉滿妹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彭新開 相對人洪 呂阿娥 (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桂蘭 (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麗玉 (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呂宜嬛 (劉滿妹承受訴訟人) 盧東京盧金湖 承受訴訟人) 盧奕雯 (盧金湖承受訴訟人) 盧瑞茶 (盧金湖承受訴訟人) 盧瑞莉 (盧金湖承受訴訟人) 劉林玉梅 (劉奕承受訴訟人) 劉世桓 (劉奕承受訴訟人) 劉暐良 (劉奕承受訴訟人) 劉丞峻 (劉奕承受訴訟人) 劉瑞馨 (劉奕承受訴訟人) 劉瑞玲 (劉奕承受訴訟人) 劉瑞娟 (劉奕承受訴訟人) 陳阿玉 (劉世華(3)承受訴訟人) 劉智偉 (劉世華(3)承受訴訟人) 劉鎧維 (劉世華(3)承受訴訟人) 劉宜儒 (劉世華(3)承受訴訟人) 黃劉查妹黃銀華 承受訴訟人) 黃忠雄 (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黃忠正 (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黃忠明 (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劉楊盡妹劉學斌 承受訴訟人) 劉奕言 (劉學斌承受訴訟人) 劉奕章 (劉學斌承受訴訟人)劉彩雲(劉學斌承受訴訟人) 劉彩虹 (劉學斌承受訴訟人) 王淳書 (兼 傅淑美 、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 王彥錞 (兼傅淑美、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 余豆妹 (追加被告) 余仁妹 (追加被告) 余昇駿 (追加被告) 余昇穗 (追加被告) 潘昱廷 (劉世華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潘智栓 相對人 劉奕政劉學佐 承受訴訟人)
劉奕熾 (劉學佐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奕麒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23日本院中壢簡易庭所為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當事人適格」、「承受訴訟」及「送達處所」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法院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規定自行向戶政機關及地政機關調取全體被告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以為查明,抗告人(即原告)並無提出前揭各調查事項及文件之義務及負擔,亦無未如期提出時之可歸責事由。原審於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下稱系爭補正裁定)命抗告人於30日內補正全體被告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異動索引、抵押權人戶籍謄本等文件,而其真正意旨在於查明本案之當事人適格、被告送達地址、土地移轉持分、承受訴訟、聲明辦理繼承登記等事項,抗告人雖無提出義務,但為案件順利進行,抗告人仍於108年4月18日收到系爭補正裁定當日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全體被告1,072人之戶籍謄本,惟因申請數量過多且應查明繼承人,戶政事務所需於108年5月29日始能將全體被告戶籍謄本核發予抗告人,抗告人於108年5月20日亦有具狀陳報此事,抗告人於108年5月29日收受被告戶籍謄本後,於108年5月30日即依系爭補正裁定陳報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於原審,抗告人確實無遲誤補正期間之主客觀情事,且實際處理時間不到1.5個月,已較戶政事務所一般核發謄本作業期間快速,本案審理期間亦多次依鈞院諭知提出全體或多數被告之戶籍及土地登記謄本,抗告人確實無任何可歸責事由;然原審於108年5月20日收受抗告人陳報狀後,旋於108年5月23日逕為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下稱原審裁定),顯屬速斷。又原審裁定做成時,尚有多位被告未為承受訴訟,而處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狀態,故依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決議,在依法承受訴訟之前,法院不得逕行裁判,則原審裁定難謂合法。又系爭補正裁定所定期限為30日,然原審明知本案被告人數眾多,一般案件補正期間尚有3至5日,但本案被告人數達1,072人,卻僅給予30日補正期間,顯屬過苛且不合比例,況抗告人於108年5月20日先行具狀補正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異動索引時,亦有敘明請准予寬限補正戶籍謄本之補正期間,原審卻於3日內即做成原審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實有未洽。再者,抗告人已於108年5月30日依系爭補正裁定補正,今駁回原告之訴,兩造勢必須重新另行起訴,徒增法院訴訟負擔,並使兩造權益受損,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審裁定等語。
二、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除得以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固有明文規定。惟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倘經調查後發現原告未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自應適時曉諭原告補正適格當事人,以保障當事人接近法院之權利與作成本案判決之權利,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精神,並避免原告重行起訴造成訴訟資源之浪費。如原告堅不補正,法院始得以欠缺當事人適格而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尚不得在原告無從得知共有人已死亡或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之情形下,即逕以原告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無從命補正而以裁定駁回其起訴。
三、經查:㈠本院前以107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判決認本院中壢簡易庭101
年度壢簡字第712號判決有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而廢棄該判決,並發回本院中壢簡易庭改以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1號案件(即原審)審理,經原審於108年4月9日以系爭補正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系爭土地抵押權人戶籍謄本,並命抗告人核對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是否有更動,若有更動請具狀表明更正,如有發現被告過世則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等事項,而系爭補正裁定於108年4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系爭補正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1號卷48第50至68頁);而抗告人於108年5月20日先具狀陳報系爭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於最末表示「關於補正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部分,原告業於108年4月18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惟本件被告人數眾多,實非短期日內得以補正之事項僅請鈞院准予容後補陳」等語,並檢附觀音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謄本案件收件憑證影本,有108年5月20日民事陳報狀、觀音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大宗謄本案件收件憑證等件附卷為憑(見108年度壢簡更一字第1號卷49第14、474頁);堪認抗告人於收受系爭補正裁定之當天即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全體被告戶籍謄本,並於108年5月20日先行具狀陳報尚未取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請求容後補陳,然原審卻於108年5月23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本院考量原審駁回起訴之時距離抗告人收受前開補正裁定之日僅35日,而本件被告人數逾1,
000人,抗告人無從在系爭補正裁定之30日期間內得知共有人已死亡或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之年籍資料,在此情形下,以原告未依期限補正,形同未給予抗告人補正機會,逕為駁回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
㈡又原審裁定所列當事人將已死亡之人列為被告,且本院107
年7月13日107年度簡上字第65號裁定已命相對人陳昱霖、邱進忠、呂英雄、陳阿坤、張 許來春 、戴黃進、邱鎮風、游 劉榮妹 、劉學金、劉奕沐、劉奕和、劉學國、 劉謝愛蘭 、劉奕龍、陳瑞生、梁家光、 劉陳喜枝 、許文恭、陳龍妹、黃忠正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審裁定仍將陳昱霖、邱進忠、呂英雄、陳阿坤、 張許來春 、戴黃進、邱鎮風、游劉榮妹、劉學金、劉奕沐、劉奕和、劉學國、劉謝愛蘭、劉奕龍、陳瑞生、梁家光、劉陳喜枝、許文恭、陳龍妹、黃忠正列為被告,亦未列張許來春之繼承人為被告,亦屬有重大明顯瑕疵。再者,原審裁定將 莊翁桂香 (莊進興承受訴訟人)、莊明河(莊進興承受訴訟人)、莊明山(莊進興承受訴訟人)、莊育圳(莊進興承受訴訟人)、莊李平(莊進興承受訴訟人)、莊金蓮(莊進興承受訴訟人)、莊鳳蓮(莊進興承受訴訟人)、曾武榮(曾阿明承受訴訟人)列於被告之當事人欄位,卻又均於其後記載「拋棄繼承」,則原審裁定是否有將上開當事人列為被告,亦有不明,如確實均已拋棄繼承,則列為當事人是否妥適,應由原審再為確認。
四、是原審訴訟程序既有重大之瑕疵,且影響當事人訴訟程序利益甚鉅,抗告意旨就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予以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另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後有具狀表示相對人謝禎洋、黃翁悟、涂瑞英、莊金爐、黃英釮、劉世景、温適禎、羅仁福、謝新超、謝黃絨業已死亡,並為其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發回原法院後亦應一併注意,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謝宜伶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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