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 陳銘木 訴訟代理人 林碧文
簡國畢 被告 陳木山
葉永吉 葉有道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洪儀芳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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