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吳美津 相對人 王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分別著有判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訴請判決離婚(本院104年度司家調字第211號),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提出其他可供本院得即時調查之相關證據,以釋明其確實無資力支付上開離婚事件之裁判費用,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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